第一節股份發行
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。
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,實行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。
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,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;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,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。
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,以人民幣標明面值。
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,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。
第十八條公司是于1999年6月7日由撫順特殊鋼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冶金工業部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、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、吉林鐵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、中國第三冶金建設公司、撫順電業局發起設立。公司設立時的股份總數40,000 萬股,其中撫順特殊鋼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認購股份39,672.45萬股,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9.18%,出資方式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經評估后資產;冶金工業部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、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、吉林鐵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、中國第三冶金建設公司、撫順電業局分別認購股份65.51萬股。
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1,972,100,000股,公司的股本結構為:普通股1,972,100,000股,無其他種類股份。
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)不以贈與、墊資、擔保、補償或貸款等形式,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。
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
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:
(一)公開發行股份;
(二)非公開發行股份;
(三)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;
(四)以公積金轉增股本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。
第二十二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,應當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。
第二十三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,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,收購本公司的股份:
(一)減少公司注冊資本;
(二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
(三)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;
(四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。
(五)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;
(六)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。
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。
第二十四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,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,或者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。
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三)項、第(五)項、第(六)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。
第二十五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三)項、第(五)項、第(六)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,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。
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,屬于第(一)項情形的,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;屬于第 (二)項、第(四)項情形的,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;屬于第(三)項、第(五)項、第(六)項情形的,公司合計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10%,并應 當在 3 年內轉讓或者注銷。
第三節股份轉讓
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。
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。
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。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。
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,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。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,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
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持有本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東,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,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,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,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%以上股份的,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。
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,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。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,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,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。